时间: 2024-08-26 21:40:03 | 作者: 石料破碎设备
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邯郸市冀南新区马头镇政府组织人员了居民的厂房。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镇政府的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对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朱久林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赔偿。本案中,在被拆除建筑未被认定是违建的情况下,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当事人依法能要求恢复原状,没办法恢复原状的,依法能要求赔偿损失。
胡先生是邯郸市永年县人,1992年11月17日,因马头信用合作社与马头镇中大街电石厂借款纠纷,经邯郸市邯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同意将电石厂转让给胡先生,由胡先生替中大街电石厂偿还马头信用社的借款本息,该厂的所有建厂、土地城建及有关手续一并交给胡先生。
“前后一共花了不到20万。”胡先生介绍,但由于效益问题,仅仅过了一年多的时间,自己便关停了厂房,“直到被强拆前, 这片面积2500平方米的厂房长期处在停工闲置状态。”
2022年2月,邯郸市冀南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冀南新区风华路以北、规划路东侧,编号为2021-033号的4.673218公顷土地,以1108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房产开发商。此后,马头镇政府开始对范围内的中大街村内土地进行征收。
2022年4月23日,在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并依法告知胡先生的情况下,马头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厂房做了强拆。
“对于强拆,村里给的理由是‘这是国家的土地’。”胡先生称,厂房被拆后,镇上及村里均未给出合理解释,“仅有一次给我发来一个评估价格,给评估了18万,说照着这样的价格赔偿。”
胡先生拒绝了这个提议。在胡先生看来,自己的厂房拥有合法手续并不是违建,且自己也拥有这块地的产权。“哪能不申请法院强拆,就越职实施拆除行为呢?”
胡先生提供的视频截图显示,镇政府在实施强拆行为过程中,一度遭到居民的阻拦
2022年8月8日,胡先生向河北省磁县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状告马头镇政府违法强拆。
2023年6月20日,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马头镇政府拆除胡先生位于马头镇中大街村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磁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胡先生系该厂房的合法承租人。案涉财产被与胡先生有利害关系。被告马头镇政府拆除胡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没有履行通知、答辩、听证等程序,剥夺了胡先生多项权利,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胡先生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是承租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为产权人。马头镇政府则上诉称,胡先生拥有房产没有国家承认的手续,马头镇政府拆迁行为合法,依据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作出了评估报告,如果胡先生提供卡号可以将补偿款转给其。
2023年10月30日,邯郸市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不能确定产权归属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赋予胡先生承租人身份,从而认定胡先生与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使其可以原告身份进入本次行政诉讼,本案审理重点在于案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胡先生亦可通过其他途径确定其与案涉厂房产权关系。
邯郸市中院认为,本案邯郸冀南新区马头镇政府实施行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通知、答辩、听证等程序,一审法院确认程序违法并无不当,马头镇人民政府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拆除权限,故本院不认定其具有拆除权限。
一审判决判项确认马头镇人民政府拆除违法,可以涵盖以上事实,故判决结果正确,无需纠正。本案马头镇政府虽然称进行了评估工作,可以将补偿款打给胡先生,但是双方并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本院认可胡先生与被诉行政行为仍具有利害关系。
“一审、二审均认定了马头镇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但自判决生效至今,对方还未就他们的违法强拆行为与我协商解决。”胡先生告诉赤焰新闻。
12月21日下午,就一审、二审均认定马头镇政府行为违法一事,马头镇政府刘镇长回应赤焰新闻称,现在正在上诉阶段,“你有有必要了解的,等我们司法人员联系你吧。电话里不方便回应此事。”
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朱久林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赔偿。本案中,在被拆除建筑未被认定是违建的情况下,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当事人依法能要求恢复原状,没办法恢复原状的,依法能要求赔偿损失。
朱久林律师还称:“本案中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拆迁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回复或被拆迁人对于回复不满意,再提起赔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对被拆迁人因违法强拆遭受的损失进行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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